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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青澀的我們將實踐開拓者的精神-

  創立社團之初,積極爭取社團資源,並爭取更多服務機會。

-成長中的我們正實現開拓者的理想-

  我們積極推動羅浮晉級,鼓勵團員參與校外的服務並有規劃的實施反哺。

-成熟的我們將樹立開拓著的典範-

  鼓勵晉級完成的服務員回來傳授經驗並參與反哺以提升課程品質,期望能夠

  有幼童軍以及行義團的加入,讓開拓者能夠成為更完整的組織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開拓者的精神將持續的傳承下去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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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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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縣第一二四團開拓者羅浮群組織章程





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中國童子軍高雄縣第一二四團羅浮群組織章程〈以下簡稱本章程〉,依據中國童子軍總會章程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羅浮群主辦單位為義守大學,隸屬中國童子軍高雄縣第一二四團〈以下簡稱本團〉。定名為「中國童子軍高雄縣第一二四團羅浮群」〈以下簡稱本群;對外簡稱義守羅浮群〉,本群除遵守主辦單位各種規章外,並接受高雄縣中國童子軍會輔導。
第 三 條 本群以童軍訓練方法及自我教育方式組訓青年,進而激勵青年樂觀進取,發展個人潛能,使其成為德、智、體、群、美五育均衡發展的良好公民為宗旨。並以服務工作、野外生活、職業準備、社交活動為訓練的主要內容。
第 四 條 本群以義守大學為組織區域,群址設於高雄縣大樹鄉學城路一段一號。



第二章 諾 言、規 律、銘 言、信 條
第 五 條 中國童子軍諾言如下:
我願意參加中國童子軍,遵守童子軍規律,終身奉行下列三事:
第一、敬天樂群,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。
第二、隨時隨地扶助他人服務社會。
第三、力求自己智識、品德、體格之健全。
第 六 條 中國童子軍規律如下:
<一>誠實 為人知道,首在誠實,無論做事、說話、居心、均須真實不欺。
<二>忠孝 對國家須盡忠,對父母應盡孝。
<三>助人 盡己之力,扶助他人,每日至少行一善事,不受酬、不居功。
<四>仁愛 待親戚朋友須親愛,待眾人須和善,對生命要尊重,對社會要關心,對大自然要維護。
<五>禮節 對人須有禮貌,凡應對進退,均應合乎規矩。
<六>公平 明事理,辨是非,待人公正,處事和平。
<七>負責 信守承諾,克盡職責,遵守團體紀律,服從國家法令。
<八>快樂 心常愉悅,時露笑容,無論遇何困難,均應處之泰然。
<九>勤儉 好學力行,刻苦耐勞,不浪費時間,不妄用金錢。
<十>勇敢 義所當為,毅然為之,不為利誘,不為威屈,成敗在所不計。
<十一>整潔 身體、服裝、住所、用具須整齊清潔,言語須謹慎,心地須光明。
<十二>公德 愛惜公務,重視環保,勿因個人便利,妨害公眾。
第 七 條 中國童子軍銘言如下:
<一>準備。
<二>日行一善。
<三>人生以服務為目的。
第 八 條 中國羅浮童子軍信條如下:
<一>力行童軍諾言、規律、銘言。
<二>恪守中華民國憲法,服從國家法令,並於法定年齡,妥善行使公民權。
<三>竭己之力扶助他人,服務公眾,以躋社會於安和樂利之境地。
<四>發揚中華文化,以促進「四海兄弟」、「世界大同」之理想而奉獻心力。



第三章 權 利 與 義 務
第 九 條 凡本組織區域內,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七歲至二十一歲,品行端正、體格健全,自願接受羅浮童子軍訓練,並認同中國童子軍諾言、規律、銘言及羅浮童子軍信條,為其生活準繩之男女青年,均可申請加入本群,經審核通過後,始為見習群員。
第 十 條 見習群員,經本群訓練合格及榮譽議庭考核通過後,使得宣〈複〉誓為正式群員,並授於見習羅浮章及配帶本團領巾。
第 十一 條 正式群員、見習群員之義務如下:
<一>格守中國童子軍諾言、規律、銘言及羅浮童子軍信條暨本群章程。
<二>繳納群費。
<三>履行團務委員會、全群大會、榮譽議庭、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案及委辦事項。
<四>出席全群大會、團集會、小隊集會及本團各項活動。
第 十二 條 正式群員之權利如下:
<一>在群的會議中有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。
<二>在群內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。
<三>參加本團舉辦之各種活動、服務及代表本團參加各種活動、服務。
<四>被選派參加各種訓練、考驗、晉級及國際活動。
<五>有向本團、群提出團務、群務興革意見之權。
<六>其他應享有之權利。
第 十三 條 見習群員在見習期間,享有參與訓練、活動、服務及列席會議發言等權利,但沒有提案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表決權。



第四章 組 織
第 十四 條 團長、副團長為本群最高指導單位,對本群各項會議決議案,有最後裁量權,並輔導本群,出席本群各項會議及參加各種活動,對本群違反童子軍精神與原則之決議案有擱置權,並送請團長、副團長裁決。
第 十五 條 全群大會為本群最高權利機關,每年舉行四次(二次期初社團員大會,二次期末社團員大會),由執行委員會召集之。全群大會由團長、副團長及正式群員組成之,見習群員列席大會。
全群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,須於一個月前通告全體群員。團長或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有正式群員半數以上請求時,得召集臨時全群大會。
全群大會議事規則另訂之。
第 十六 條 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,由群長、副群長及文書、公關、美宣、活動、器材、總務、訓練等各組組成之。
執行委員會議(例會)每月至少舉行三次,由群長召集之。群長認為必要或執行委員半數以上請求時,得召集臨時執行委員會議。
第 十七 條 執行委員會下設之各組由組長一人及組員若乾人組成之。
各組會議應每週舉行一次,由組長召集之。組長認為必要或組員半數以上請求時,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第 十八 條 榮譽議庭為本群晉級考核、獎懲評定之最高權責單位,由群長、副群長及小隊長共同組成之。各類委員執行長及財務稽核列席會議。
榮譽議庭應每月會議一次,採秘密集會方式。會議由群長召集之,群長認為必要或半數以上小隊長請求時,得召集臨時榮譽議庭。
第 十九 條 小隊為群的基本骨幹,每小隊由五至十人組成之,小隊置小隊長、副小隊長各一人及文書、聯絡、康樂、財務等幹部。小隊長、副小隊長由隊員互選產生之,必要時得由榮譽議庭指派之。
小隊集會每週舉行一次,由小隊長召集之,小隊長未克召集時,由副小隊長召集之。
第 二十 條 興趣與活動委員會下設各興趣、活動小組,小組依興趣組合,人數不限。小組置召集人、副召集人各一人,經由組員互選產生之。
小組聚會,每二週舉行一次,由召集人召集之,召集人未克召集時,由副召集人召集之。



第五章 職 權
第二十一條 全群大會之職權如下:
<一>通過及修改本章程。
<二>決定群務發展方針。
<三>通過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、決算及群費數額。
<四>檢討執行委員會之工作。
<五>追認榮譽議庭決議事項。
<六>選舉或罷免群長。
<七>決議正式群員之除名處分。
<八>議決其他有關群員權利、義務事項。
全群大會閉會期間,由執行委員會執行其職權,並對其負責。
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<一>召集全群大會。
<二>執行各團務活動事項。
<三>執行全群大會之決議。
<四>擬定工作計劃,經費預算、決算及群費數額,提報全群大會。
<五>各組長、小隊長於任期內各司其職。
第二十三條 榮譽議庭之職權如下:
<一>審核群員之各項晉級。
<二>議決群員獎懲之評定。
<三>群長、副群長候選人之資格審核。
<四>財務稽查之核備及年度決算之審核。
<五>開庭表彰群員之榮譽事項。
<六>其他有關獎懲之議決。



第六章 幹 部
第二十四條 本群置群長一人、副群長一至二人,對外代表本群。由全群大會出席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。
第二十五條 群長、副群長每年改選一次。群長、副群長之任期至次任群長、副群長選出之日之該學期結束止。
第二十六條 群長綜理全群群務,為全群大會、執行委員會及榮譽議庭等會議之主席。副群長襄贊群長處理群物及代理群長主持會議。
第二十七條 群長缺位時,由副群長依全群大會通過之順位代理之,並於一個月內召集臨時全群大會選舉新任群長,補足所遺任期;但所遺任期不足半年者,不另辦理選舉。
群長、副群長選舉辦法另訂之。
第二十八條 群長若怠忽職守,或因其他事故無法為群員服務時,得經由三分之二以上之小隊長連署簽名,經團長同意認可後,由團長召集臨時全群大會予以罷免或解職。
第二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個組長由群長提名,經團長同意後任命之。
第 三十 條 各小隊長、副小隊長經由隊員互選產生,經榮譽議庭審核通過後,由團長任命之。
第三十一條 各小組召集人、副召集人經由組員互選產生,經興趣與活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,由群長任命之。



第七章 訓 練
第三十二條 本群以發揚中國固有之倫理道德,培育健全公民,為訓練之最高目標。
第三十三條 本群採用以青年為本位之教育主張,根據青年身心發展及生活準備為實施組訓之準繩,以培養其服務社會之基本功能。
第三十四條 本群之訓練方法為「從做中學」,給予青年與自然界及社會實際接觸之機會,以培養其對人、對物、對事之正當態度及生活智能。
第三十五條 團集會為本群例行之正式集會,目的在訓練群員及聯絡群員感情。其內容為本團、群務報告;新知識、技能介紹;及考核小隊訓練之成果。
團集會由小隊輪流設計與執行,群長主持,團長、副團長出席指導。
第三十六條 小隊集會為小隊例行之集會,目的在培育群員的民主風度及享受民主的生活,經由訓練、活動、服務、聯誼發揮小隊精神,推展小隊制度。
第三十七條 本群之訓練、考驗、晉級,以中國童子軍總會頒布之「各級童子軍考驗晉級實施辦法」為依據。



第八章 制 服
第三十八條 本團領巾為黃底藍邊。
第三十九條 領巾代表本團的榮譽不得損毀,須經宣誓後始得配帶領巾。
第 四十 條 制服與徽章,依照中國童子軍總會頒布規定辦理。



第九章 紀 律
第四十一條 正式群員、見習群員,發揮童子軍精神,實踐童子軍諾言、規律、銘言及羅浮童子軍信條,而達成下列標準者,分別褒揚之:
一.曾冒生命危險,救活他人生命者。
二.曾冒生命危險,使社會蒙受重大之福利者。
三.為國家服務,曾冒之生命危險或曾歷常人所難於忍受之絕大艱,因而增強國家聲譽或高揚國家正氣,為國人所欽佩者。
四.取得授銜羅浮童子軍資格後,繼續在本團〈或小隊〉參與活動及服務二年以上,使團〈或隊〉務有所增進者。
五.取得授銜羅浮童子軍資格後,在童子軍團反哺服務二年以上,使反哺之童軍團有所增益者。
六.研究童子軍學術有所發明,對於童子軍運動有所貢獻者。
七.撰著童子軍學術書籍,對於童子軍學術水準有所提高者。
第四十二條 本群會計年度,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日止。
第四十三條 本群執行委員會每年編造之預〈決〉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〈後〉二個月內,經榮譽議庭審查,提全群大會通過,全群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事後提全群大會追認。但決算報告應先送榮譽議庭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全群大會。




第十章 附 則
第四十四條 本群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主辦單位所有。
第四十五條 本群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第四十六條 本群無論正式群員、見習群員,均不得以童子軍資格或名義參加政治活動。
第四十七條 本群對個人宗教信仰均予尊重。
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之權,屬於本執行委員會。
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修改之權,屬於全群大會,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:
<一>由全群大會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提議,及全群大會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得修改之。
<二>由執行委員會之決議,擬定本群組織章程休定案,提請全群大會討論,經全群大會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得修改之。
第 五十 條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,依有關法令及中國童子軍總會章程規定辦理。
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全群大會通過後,報經團務委員會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












本章程於
2009.9.21
全群大會 決議通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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